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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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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汇局要求审核的其他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贷款银行在审核相关债务提款、使用等凭证后,应按要求完
整填写“贷款用途审核表”(见附件三),同时在已审正本凭证上加盖“凭证已审
核”字样业务章。之后,归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须首先使用外汇资本金和经常项下外汇收入归还贷
款,不足部分方可申请购汇还贷。
第二十六条
贷款银行在核准债务人购汇还贷时,应要求债务人填写“自
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四)。
贷款信息及反馈
第二十七条
贷款银行应于每月上旬、中旬和下旬的第一个营业日,将上
一旬内发生的贷款登记情况报达上海外汇局。
第二十八条
贷款银行应在每月上旬、中旬和下旬的第一个营业日,将上
一旬内发生的贷款用途审核情况,按规定格式报达上海外汇局。
第二十九条
贷款银行应按规定格式完整填写“上海市外汇指定银行外汇
(转)贷款情况表”(见附件五),并应在每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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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前将该表报送上海外
汇局。
第三十条
贷款户、还本付息户的开户行,应于为债务人开立帐户当天,
将有关开户信息,包括:帐户性质、开户人名称、开户人国际代码、帐户限额、帐
户币别、帐户有效期等信息,通过网络传报上海外汇局。
第三十一条
开户行应于上述帐户内资金发生变动的当日,包括资金划
入、资金划出等。将有关划付信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报上海外汇局。
第三十二条
债务人以现汇归还债务的,现汇帐户开户行还应根据债务人
的自述,在划款凭证“附言”栏中注明,来源:资本金帐户、结算帐户、还本付息
专户或贷款帐户;用途: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费用等字样。
贷款银行在收到划付款当天,应根据划款凭证上的记录,将有关还款信息
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送至上海外汇局。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购汇归还债务的,购汇行应凭贷款银行签发的“外汇指定
银行还本付息核准件”为债务人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将购汇资金划入债务人的还本
付息户中。还本付息专户开户行应于资金入帐当日,为债务人办理还款划付手续。
划付时,应在划款凭证上注明,来源:购汇;用途: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费
用等字样。
贷款银行在收到划付款项当天,应根据划款凭证上的记录,将有关还款信
息加注交易编码通过网络传送至上海外汇局。
第三十四条
上述信息报送行发现已报送上海外汇局信息存在错误后,必
须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外汇局说明情况。经上海外汇局认可后,方可更改有关错误信
息。
第三十五条
贷款银行应按相关凭证的法定保存年限,妥善保留贷款项下
相关凭证备查。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贷款登记凭证在贷款合同执行完毕之日,将自动失效。
贷款银行应当在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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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缴销债务人的贷款登记凭
证。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接受上海外
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未按照本规范办理外汇贷款登记的;
伪照、变照或擅自修改贷款登记凭证的;
未按要求开立、使用和注销贷款户、还本付息专户的;
未按要求进行境内贷款资金划拨的;
未按要求向上海外汇局传送贷款相关信息,报送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贷款资料及凭证的;
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以下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适用本规范:
银团贷款。
营业注册地在上海市的境内金融机构对营业注册地不在上海市的境内机构
的外汇贷款。
营业注册地在上海市的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机构的外汇贷款。
第三十九条
200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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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签约的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适用本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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