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李天一参与轮奸妇女,闹的是沸沸扬扬。由于李双江的名气,这犯罪事件竟然都闹到外国媒体上了!连笔者的澳洲同事都知道此事!
李天一以年满16岁,在法律上已经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无所谓未成年一说,也涉及不到劳教。
根据国家刑法236条轮奸属于性质恶劣的犯罪事件。
根据量刑指导106条,轮奸按情节严重,影响是否恶劣,最高可判死刑。
量刑标准为11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情节,第一个发起轮奸的和最后一个参与轮奸的可被认为性质恶劣要累加40%的刑期。就算不是起头的和结尾的,也因为轮奸要累加40%的刑期。刑期有可能15至16年,有期徒刑。总之这孩子出来后,父亲恐怕已经不在了!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天下有法,依法惩处就是了。即不能因为仇视星二代或富二代,而随意加重刑罚。也不能同情他无知而从轻发落。无知本身就是错,不能因为犯罪,而故意不懂法。更不能知法犯法。
李双江也不过只是个唱歌的,没什么好被坑爹的。他最多就是个没有什么文化,导致教子无方的老年艺人。其子李天一,更提不到什么公众人物,也就无从说起什么让公众原谅。这是太拿自己当回事的表现,有点啊 Q!
李天一犯罪前是个名不见经传普通人,犯罪后是个失足青年。可他的名字确是:李‘天'下第‘一',如此年幼却有胆犯重罪,确实人如齐名!
从他的名字,到他父母在访谈节目中透露的腻爱,再看现在仍然奢望小过不罚,大过化小!这孩子走到今天这步,基本上都是李双江夫妇教子无方,加之过渡腻爱导致的。不是儿子坑爹,是爹坑了儿子!
有句老话:不因恶小而为之。小错不罚,终将酿成大错!天下是有法的。家法不严,国法可是难融的!
为避免为全世界所笑,笔者希望司法部门可以公正的,既不受仇富的公众影响,也不要因其年幼和其父的名气而袒护他。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