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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向移民局仔细确认。
本人2006年底136PR下签(2007年7月1日入籍新政前),上面写有must not arrive after 2011年底(5年)。
现已在澳洲住满2年,不考虑入籍,准备回国发展(第1个5年肯定保住了,而且第1个5年中住不住满2年似乎还比较松的,移民局自己也没铁定)。
我的问题是第2个5年(2011年底 - 2016年底),到底是按照每5年中2年,还是每5年中要住满4年(或4年中住满3年)才可以维持PR? -- 我知道入籍是这个条件,但维持PR是不是也一样,或是只要5年中2年?
因为我不想入籍,先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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