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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公安局李天慧及其有关人员伙同姜显雄等人干涉司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报告
日本国有限会社阿库路斯董事长内海宪志郎
代理人联系电话:151-0112-2607
事件源于日本日本人加藤邦彦和他零注册成立的《大连长兴岛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
加藤邦彦,日本国籍,1962年岐阜县出生,父母及妹妹家族曾在日本经营名为Japan Livex Country Club的高尔夫公司,于1998年3月公司破产。按照日本法律他们即不能保有财产,也不能在日本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所以他和妹妹都离婚后来全家到了大连。
2002年8月,在尚未开发的长兴岛认识了管委会主任徐学章,他找到了滋生的土壤,伪装成了日本“投资商,”蹦子皆无,却申请投资18亿日元成立高尔夫公司。得到批准后,又以注册资本7.2亿日元待缴即零注册的注册方式,成立了日本独资《大连长兴岛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空手套白狼”得到了8千亩土地的40年租赁权。加藤摇身一变,成了大连长兴岛高尔夫球场投资人、外商独资企业的大老板。
2002年12月17日,加藤携带在中国大连得到的合法手续,胸有成竹地高调回到了日本,向日本阿库路斯公司借款。阿库路斯公司看到了中国大连政府7.2亿日元注册资本的批文,就毫不犹豫地将1亿6千万日元,拆借给了加藤。双方于2002年12月l8日共同在东京制作了“公证书”,同年12月20日,又在大连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阿库路斯公司将其中7900万日元直接汇入加藤账户,其它8100万日元,加藤则在日本公证处从阿库路斯董事长手中拿走现金。此后加藤分两次汇入中国共计1、1亿日元,投入到《大连长兴岛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成了他实有的注册资本。
由于到期不偿还借款而违约,2003年9月10日,日本阿库路斯有限公司追讨到中国,将加藤邦彦、长兴岛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的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和各项费用。期间因为2004年“7月21日,法院接到大连市人大李永金主任、白玉祥副主任批转的、被告加藤邦彦要求暂缓审理的信件,7月23日的开庭审理遂被取消。”干预司法判决的原因,拖延诉讼一拖就是两年。
可是这之前,我们聘请的刘律师在2004年3-4月时就开始欺骗我,他称,1年判决不下来,是因为辽宁省最高法院副院长及另一个院长不给签字,必须送礼才能给签字。我信以为真,多次写信给辽宁法院申诉没有结果。无奈在大连富丽华酒店二楼咖啡厅,交给刘律师500万日元(合人民币35万元)刘律师说这给辽宁省法院长送礼的费用,并当面表明送礼不能开收据。作为律师多次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确一次也没有给过收据,并说诉讼结束后一起开。(后经查明:此时辽宁法院指定管辖权裁定已经结束,此款尚未到辽宁省法院)
这期间,我公司股东尹女士和董事上村找到在日本定居的姜显雄,他说北京在住的哥哥姜胜国认识高干子弟杨澜能帮助办此事,给我们发来传真写有如何举报和办案,得到我公司的信任,并说中纪委和中国公安局办案费用有限要举报方承担费用等。2004年12月10日在《香洲大酒店》26楼咖啡厅,从我公司骗取1000万日元(有收据:合人民币77万元),2005年6月5日姜显雄及姜胜国又在北京从我公司尹女士手里骗取我公司700万日元(有收据为证:合计119万元人民币)。
2005年8月2日,姜显雄通过姜胜国找到杨澜,让他出面向大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加藤邦彦有合同诈骗行为。大连公安局给杨澜出具了两份大公经侦字(2005)23号《受理刑事案件回执单》:“你于2005年8月2日报案的加藤邦彦合同诈骗案,经我局审查认为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决定受案甄别,特此通知。”大连公安局经侦局的经办人是李天慧,此后我公司用特宽传递给警官正式写了多次信函,但都没有结果。
杨澜将案件报到公安局后,又推荐我们启用已经被辞退的刘律师代理,刘将写有日本阿库路斯公司的公安局的受理通知书送到法院作为证据,又欺骗我说不中止民事诉讼刑事就不能立案。2005年8月19日,刘律师让我签属了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辽宁新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该公司起诉加藤邦彦及大连长兴岛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之间的(2003)大民外初字第38号一案的中止事宜。
9月2日,刘律师、翻译唐建华合谋骗取我公司1100万日元(有收据为证),并说刑事案件立案法院需要“中止”民事诉讼,利用我不懂中国法律和对他们的信任,然后递交“终止”申请给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2005年9月8日,刘律师又串通本案审判员于法官与我面谈做笔录让他在签字“撤诉”,他事前告诉我,法官询问时只说:“是、是就行,不然就不能变成刑事案件,公安局进行不下去!”。我不懂中国法律,就按刘律师说的办了。我与于法官谈时刘律师在场,但他却不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法官也没让他在笔录上签字,当天,大连中级法院就以(2003)大民外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日本国有限会社阿库路斯撤回起诉。这次我公司明明委托刘律师是代理人,他直接参与并安排了所有的事情,但法院在裁决书故意将代理人写成梁律师。这是他们事先和法官勾结串通好的!此后刘律师按我的要求陪我去法院多次,当然也没有任何结果。
这些人就是这样利用大连公安机关的决定书与主审法官串通,即骗了我们的钱,又将诉讼化为乌有。之后刘律师又提出要加藤还借款的和解,并一直对我说要解决这个案件,但我后来对他进行了调查,其实他什么也没作,后来刘律师说电脑坏了将我的原始文件、收据、证据全部销毁,这次诉讼就这样不了了之。加藤不再受法律追究,与这次利用公安机关文书进行欺骗活动有关的人也都不再理睬这个事情了。
2008年我们会社重新派人在中国调查,发现律师背着我在法院出具了对我公司不利的文件,他们让我公司出具的材料和我们正式邮寄给大连公安局的材料没有保存,大连公安局也没有立案没有卷宗,才明白我公司在中国长达6年的民事诉讼中,加藤邦彦及长兴岛法律顾问的桑律师、我们聘请的刘律师、姜显雄、姜胜国、杨澜、警官李天慧相互勾结,对我们进行欺骗。于是我们又重新起诉,直到2010年才经大连、辽宁中高两级法院判决我们胜诉。
此间我们找到大连市公安局经侦局了解才得知,这个所谓大公经侦字(2005)23号《受理刑事案件回执单》连卷宗也没有,就是一个假案,是为了对我们进行欺骗才制造出来的。2008年我们就提出对此事应当予以追究,大连公安局以要等民事判决结果予以推诿。
我们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的李天慧警官、杨澜、刘律师、唐建华、姜显雄、姜胜国等人骗取我公司共计3300万日元(231余万元人民币)是违法的,但是大连市公安局违法制造的所谓刑事立案文书是这一系列欺骗活动能够得逞的关键,否则不可能出现法院的所谓撤诉裁定。
这些人蔑视中国法律,影响恶劣;为中国抹黑,损害了中国国家形象。
日本人加藤邦彦无视中国法律,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玩于掌股之间,是对我们泱泱大国的极大蔑视和侮辱,本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严惩。但是,他们这些人的一系列十分拙劣而又漏洞百出的非法行径,不仅没有在大连受到抵制和揭露,反而一路绿灯,得到了大连律师协会司法局、辽宁司法厅行政手段的保护和支持,这使他们胆子越来越大,蓄意违法,肆无忌惮。而寻求中国法律保护和中国政府支持的正义力量,却在辽宁、大连一步一个坎,被百般折腾,这无疑会对两国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不利影响,对中国公安干警、中国律师、中国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是一个损害,对中国依法治国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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