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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物管反映法官刘念昌家族占道围树篱妨碍车辆进出,扬州中级法院法官刘念昌带领8、9个歹徒上门毒打平民夫妇。民女外阴阴阜肿疼明显,外阴软组织挫伤,左附件区瘀血,全身多发性挫伤…。民夫左右膝关节10×6cm2肿痛面,右膝韧带损伤…。伤情鉴定构成司法轻微伤。
当晚的派出所警员不记录案情,不按《治安法》裁处,受害人既要留住刘念昌是作案“当事人”的签名证据,又要证明不服裁处,在裁处书上要求划去“不得再找对方”,无奈地签字锁证。
向法院起诉后,润州法院一审,对作案责任人一再转移顶包。先是发《释明函》意图用他人顶包,被严词拒绝。案发时刘妻未到场,一审居然判决刘妻顶包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而有重重证据证明,刘念昌全程在作案现场,是既组织实施作案又签名确认的“当事人”。一审不顾证据,耍文字花招,判决刘念昌承担“家庭债务连带责任”,蓄意庇护作案法官刘念昌。
受害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希望通过二审确认作案当事人是刘念昌。但镇江中院二审未让受害人在法庭上陈述辩论证据,就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按《民诉法》第二百条,受害人申请再审,依证据判定作案责任人。
2014.4.14,省高院通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2014.5.23,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
感谢声援!
民女被伤害:多处青紫瘀斑、全身多发性挫伤,阴阜肿疼、外阴挫伤、左附件区瘀血
书证:作案“当事人”、喊人打人、刘念昌道歉、划去“不得再找对方”
视频:就是…,就是…,就是…,有这样的过程;我让你们上来…,动手了
作案法官说过程:
高院函: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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