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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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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一个坑就该够了怎么说呢, applenet对很多事充满好奇, 不是说好奇害死猫吗, 所以今天绝对不是个pleasant experience, 但是我也觉得达到了我自己当初想见识一下的目的,现在写下来给大家个参考.看到我以前帖子的大概知道了背景, 我去年6月份在一个暴雨交加的夜晚开车闯了红灯,没多久接到300多刀大罚单, 罚单下面写如果对以上罚款有何异议你可以选择上法庭. (没注意底下有行小字, 如果你选择上法庭,应该立刻寻求法律援助….晕). 抱着见识一下澳洲民主公正系统的意识我选择了上法庭, 觉得没啥大不了的. 一个月前跟经理请假时也很轻松, 只是对方看着我觉得我不该这么轻松. ‘为什么你不选择直接交罚单呢? 上法庭可不是件轻松的事, 有可能你被罚的更多…’ ‘你为什么不先咨询一下法律援助呢, 看看人家觉得你有没有必要这么做?’ ‘闯红灯属于违法行为,不是illegal parking, 你以为解释完了就可以潇洒的走了? ‘….我这才觉得有些不对头,马上问了我的一个搞商业法的律师朋友,她直骂我蠢, 也说我该直接交罚单,劝我马上撤消上法庭.立刻打了一圈电话, 被无情的告知你一选择上法庭就没的回头路了, 必须去!! 呜… 给法律援助打电话也被告知我这个情景没有充分理由判我无罪. 建议我到法庭直接认有罪,然后说自己由于无知不了解澳洲法律程序,请求法官原谅, 并求得最低判,就是付开庭费70刀(难道我就根本无机会解释为什么,直接交70刀折腾我自己?). 这期间我自己正在准备入籍文件, 赫然发现有一条这么写的: Have you been convicted of, or found guilty of, ANY offences overseas or in Australia(include all traffic offences which went to court, including offences declared in your permanent residence application, and any ‘spent’ convictions?)这下虾米了, 所以造成昨晚吓得睡不着觉了,虽然这不是什么大错,但是公民申请由此这条就要填YES, 我可是个守法公民,从来这些条都是一路NO的…惨了!今早只好战战兢兢的去了, 9:15开庭, 我8:15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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