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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原创] 吉林省政府强奸历史和法律、行政乱作为!应撤职法办信访局长和教育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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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5: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省政府强奸历史事实和法律;行政胡、乱作为!还不该追究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张柏军的法律责任吗?恳求联合国和全世界人民帮我谴责和声讨他们!!
  上访人有 “两个新事实和理由,” 吉林省信访局和教育厅也不给“重新审理”!这是公然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的,最典型的践踏党纪国法即祸国殃民的行政胡、乱作为!中央政府如不撤职法办他们?中国能管理好吗?请看我刘卫民的亲身经历:
  教育厅也明确表态: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的 “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绝不撤销!除非上级有令!这是张柏军和兰宏良向中国的党纪国法疯狂叫号的最猖狂和最典型的案例!!!应按《国家行政诉讼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吉林省上访、告状的只能增多!而这样的中国又怎么可能“安定、和谐”呢?
  我是刘卫民,男,58岁,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原国企干部,现私企职员。
  我恳请中央和省委新领导撤销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并撤职张柏军和兰宏良及相关责任人!理由如下:
  请看我案平反的事实和经过:
  我是1979年由“知青”考上吉林农业大学的。1983年7月18日大学毕业,
  1983年7月20日被判刑三年,同年12月5日学校给我 “开除学籍(即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收回“派遣证”),吊销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处分”。 1985年法院改判“缓刑三年”, 同年,吉林省 第一次“联席会议”决定:“缓刑保留公职。学生的公职是学籍,毕业生的公职是调配证所分配的工作单位。承认学历,安排工作。”可此时归省农牧厅主管的吉林农大“行政胡乱作为”拒不执行省里决定!我也只好 “重新就业”边工作边申诉了。1994年,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告我无罪”。1996年在“中办”和王国发常务副省长批示下,省农牧厅已同意接收我!可又是由于“行政胡乱作为”的吉林农大(此时又归省教育厅主管)拒不撤销“开除学籍”的处分而不了了之!省信访局也只能为我连续了工龄和重新评定了工资。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给领导上报的《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做出了如下结论即:(1) “此案虽经省高法宣告无罪,但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学籍的处理意见。刘要求省农牧局行政编,都无道理”(2)“刘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因此不涉及补发工资问题。”可是历史是公正的!即在信访局结论两个月后的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羁押时间19个月,给予工资补偿费合计人民币1095.50元。”即法院承认我案是“错案”了!接着在2006 年10月30日学校终于 “撤销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至此我案已全部、彻底平反了!
  从2006年11月起,我就根据《国家人事部(1999)177号》文件和《国家赔偿法》以及《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的规定,向吉林农业大学、省教育厅和省信访局提出应为我“恢复原状”—恢复我当时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补发工资和赔偿损失的申请。
  可他们一直拖到2009年10月22日,才由教育厅给我出具了一个“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所谓《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请看其全文:“刘卫民:你反映《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经审查,此问题已于2003年省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做出答复并按照答复意见给予落实完毕。根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因此,对你反映的〈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不再受理。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 抄送:省信访局”。
  这个自我否定的《告知书》正是教育厅和信访局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最有力的证据!事实如下:
  1、省信访局2003年10月28日以“刘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错案”为结论给予落实完毕后,又出现了两个“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即是(1)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是我案是“错案”!也就是“本院对刘卫民错判,羁押时间19个月,给予工资补偿费合计人民币1095.50元。”(见后附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文件;(2)是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大以06年278号文件“撤销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后附)的事实!根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的规定我有两个“新的事实或者理由”,教育厅和省政府信访局正应该给予“重新受理”的信访案件。他们为什么至今不给“重新受理”?这不是公然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又是什么呢?中央政府和吉林省就容忍这践踏法律和历史的行为!真叫全世界“耻笑”!!!!!!
  2、《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有“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教育厅和省信访局就应重新受理我工作“恢复原状”和赔偿的申请;或由厅里向省政府建议为我召开吉林省 第三次“联席会议”或“听证会”!兰宏良为什么敢“行政胡、乱作为”?????
  3、根据《国家人事部(1999)177号》文件和《国家赔偿法》以及《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的规定,“错案”、“宣告无罪”和“原行政处分撤消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补发工资,“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吉林农业大学、省教育厅和省信访局应为我“恢复原状”—恢复我当时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补发工资和赔偿损失是完全符合这三个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的。
  4、当年吉林农大有权“开除我学籍、取消我毕业生分配资格”,事实已经证明我是吉林农大职工,否则,你怎么有权“开除”我呢?(再就是1996年吉林省 第二次“联席会议”上,根据“中办”和王国发副省长的批示,省农牧厅已同意接收我,就是因吉林农大的“错误行政处分”没撤销而告吹!更令人气愤的是:吉林农大当初执行了两次“联席会议”中的任何一次能有今天的局面吗?“行政胡乱作为”的吉林农大校长和书记不撤职查办国家能“法治”吗?
  6、我现在的身份就是国家正式干部,重新分配或重新安排工作完全具备必要的条件!再就是办调转手续到省牧业管理局和吉林农大或省教育厅所属单位工作对省里各级领导来说也是能够做到的。
  目前,虽然卢连大和兰宏良已调离!可他俩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事实更在继续!更甚的是:兰宏良又出任林业厅长!他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有功??谁敢纠正他的错误?所以恳请中共中央领导和吉林省撤职和查办兰宏良和张柏军及教育厅和信访局相关“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的责任人!为被他们强奸的法律和历史事实“正名”!为我召开“第三次联席会议”即“省政府听证会”后,我也不再上访告状了!
  事实上我的问题省委副书记和副省长及“中办”等领导已批示了31年!到今天还没彻底解决!其根源就是吉林农大 “行政胡乱作为和令不行”所造成的!实际上,我的问题很简单——就是该不该为我“重新安排工作和谁给安排”的问题!
  请中央领导明查!撤职他们,就能“政令畅通”! 农大上届书记和校长被撤职后!“政令”也就畅通了!这也是中国“令行禁止”唯一有效的方法!
  后附:
  1、吉林省教育厅《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
  2、吉林省信访局2003年10月20日《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即“刘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错案”的文件;
  3、南关区法院2003年12月8日(关于申请人刘卫民请求国家赔偿一案的处理意见)即“本院对刘卫民错判,.....”的错案定性的文件;
  4、吉林农大2006年10月30日《关于撤销开除刘卫民学籍处分的决定》的文件;
  5、国家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关于“错案和行政处分已撤销应恢复原工作”的文件。
  上访申诉人:刘卫民电话:13943074303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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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6 03: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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