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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03: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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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个问题很常见,很多贷款额度不够的时候常使用的方法。当然这种方式不宜在公众论坛中做进一步说明如何操作,否则容易被误认为欺骗银行或者政府。那么在此只能当是案例分析,请各位不要对号入座。
由于银行和政府是两个独立部门,虽然有重复的部分,但是在一些政府优惠的区域,银行通常只考虑贷款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而政府也通常只考虑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所以,在一些两者不重叠的区域就变成一些灰色地带。
在投资与自住的用途方面,其实并不是一成不变,在贷款的前期,用户一心想用来投资,后来贷款成功,投资市场不乐观或者其他原因改变自己当初的想法的人也是比比皆是,就看不同情况不同分析,只要真的是自住,而且是一住就超过六个月,就不是欺骗政府。换言之,只要你在改变你的购房用途从投资到入住六个月以上,你就有权利向政府申请FHOG津贴。
以上回复只是案例分析,不作任何建议。详细情况可向你的broker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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