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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澳] 【遗产自住房的两年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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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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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08: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ssddt 于 2013-11-16 09:45 编辑
大家都知道自住房用作出租有一个六年法则,
(详见【自住房的6年法则】第二楼我的解释:
http://www.oursteps.com.au/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22698  )
很多人并不知道遗产自住房的两年法则,这个两年法则是什么内容呢?听我解释:
如果有一处房产,原先的主人一直把它作为自住房,现在,主人去世,这个自住房就成了遗产,继承这个自住房的继承人可以从继承房产的那一天起把这个房产出租,最长不超过2年,然后出售,可以免交增值税CGT。
这里有几个限制条件:
1.这个遗产房以前必须是自住房(包括有过1次不超过6年的出租期,注意:有的虽然不超过6年但多次出租的以及一次出租或累计出租超过6年的不算)。
2.这个1次不超过6年的出租期是在主人去世前发生的需咨询税务局认定(如原房主进了养老院直至去世,房产出租了若干年)。
3.原则上,这个2年期限从原房主去世时起算,如果因遗产纠纷打官司拖了几年,必须提前向税务局申请,可以适当给予时间宽限。
4.与自住房的6年法则不同,房产继承人不必先自住6个月以后再出租,而是继承房产以后直接出租比较有利,如果先自住6个月,那么房产的出租期就只能限制为1年半,就是自住期+出租期合计不能超过2年。
5.这个遗产自住房的两年法则在原房产主人去世后2年内有效,过了这2年,房产继承人再也不能享受免增值税CGT的优惠,当然,房产继承人一直用来自住,永远不出租,今后出售房产时仍然可以免增值税C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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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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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02: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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