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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04: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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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http://www.popinfo.gov.cn/dr/policy/jspolaw/jssh/2003-12-15/0021671.html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
发表日期:2003-12-15
沪人口委[2003]42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意见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都应该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考虑到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长期生活国外,对国内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要有一个认识和适应过程,特对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计划生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华侨,国内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并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回国定居的;
(三)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时已怀孕的;
(四)夫妻一方为归侨或华侨、归侨子女,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
二、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要求照顾生育的,按本市照顾生育程序提出申请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的,须提供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
(二)归侨或华侨、归侨子女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的,须提供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或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侨眷身份证明》、现有子女均已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
(三)华侨回国期间拟在本市生育的,须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或现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国内没有或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现居住地办理照顾生育手续。
三、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理规定
华侨、归侨及华侨、归侨子女符合上述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生育子女的,应当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或在收到区、县人口计生委发出的限期补办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收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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