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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arah77 于 2014-4-12 18:04 编辑
在线求助专业意见,特别是房屋中介或者对住宅租赁法有经验熟悉的朋友。
事情是这样的,我去年年底购买了一套2房的unit,当时这个房子在一年的fixed term lease还没有结束,termination date 是今年五月中。房子settle后我就继续沿用了原来的租赁中介。中介上个月就代我给房客发了notice of vacate,最后日期是租约结束那天。我知道作为房东如果租约结束后想自住,必须给房客60天以上的notice。没想到,中介今天说房客已经找到房子,5月初会搬走,马上会给我发一个notice of intention to vacate。最为气愤的是她说,只要我发了notice让房客离开,房客给我14天的notice,她就可以走,而且房租只需要付到走的那天,而不必付到租约到期那天。我觉得这完全不符合租赁法,而且感觉没有act in my best interest。我的问题是,她的这种说法对吗?一般中介对这种情况是怎么操作的?
我的感觉很差,中介是澳洲白人,房客也是,给我的感觉完全在欺负我这个外国房东。在线求助,谢谢各位。
更新:谢谢在我帖子里回复的朋友。有人提到作为房东让房客离开,就应该承受损失租金的风险。澄清一下,租约是fixed term。澳洲的法律其实并没有有些人所说的保护某一方,真正保护的是契约关系。只要你签了合约,签约的任何一方就有法律义务履行,不管房东还是房客。我找到了支持我想法的相关法律,residential tenancy act 1997 219 条 termination after notice of vacate。已经给中介发信要求她enforce这个合约。中介对我的确比较恶劣,在帮我发notice之前在信中这样误导我,说只要我发了notice to vacate, VCAT views this as termination..这种说法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当然现实中如果房客需要提前一些离开,不是不可以,但必须得到房东的同意。一句话强者弱者富人穷人没有关系,这只是一个履行合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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