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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一下这个立法的背景。私人领地神圣不可侵犯一直是法律界的铁律。但它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树”。历来的观点是树的存在是让每个普通人感动愉快的事,这和领地的作用不冲突。(原话是: Tree is to the enjoyment of everyone. 而领地 for the use and enjoyment of personal land. 两次出现同一个词,这说明立法时,考虑了几百年对私人领地的定义。)
所有立法的根本是维持社会的和睦(peace). 对处理纠纷的主旋律是鼓励当事人双方积极的协商,找到解决方案。
还有一点很重要,在法庭裁决中经常出现“reasonable person 正常人” 这个词。这个词没有明确定义,而且会随着时代的前进,不断变化。一般认为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体现。所以以下的提法与建议如果与国人传统观念有分歧的话,原因就一个,是价值观的分歧,无法理论,只有接受。
在处理实际纠纷中,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受的损失必须得到赔偿。但是什么算损失,法官说了算。一般法官的看法就是以上提到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体现。
你的权利:你有权在任何时候裁剪过界的树枝,如果你自己出钱的话。而且砍下的树枝要还给邻居。因为这是邻居的财产。
如果你要让邻居来砍,那就要先和邻居商量,不行的话,让council介入。还不满意的话,可以去Land and Environment Court (LEC) 投诉。
去 LEC 投诉,我要请律师吗?
从07年以来,百分之八十的案子都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出庭,没有律师。
去LEC投诉的条件是什么?
你必须证明邻居的树已经,正在,马上要对你的土地,房屋,个人造成损失。
现在让我们从07年以来的案例中了解一下什么不是损失,什么是损失。
什么不是损失:
树叶掉在后院,要经常清理
有小树枝偶尔掉在后院
树叶掉在屋檐的排水槽里,需要自己(或雇人)清理
树上寄生的虫,鸟对人,物造成的损失
树枝遮住了光
树枝挡住了景观
什么是损失:
地面明显的位移
篱笆的明显位移
房子基础的明显位移
主要枝杆或树本身坏死,已经掉下(或将要掉下),砸坏屋顶,天棚。
主要枝杆或树本身坏死,已经掉下(或将要掉下),有人受伤
树本身对人造成过敏
Cases referred
Leahy v Godbier; Horvath v Godbier [2007] NSWLEC 313
Mace v Graham [2007] NSWLEC 485
Barker v Kyriakides [2007] NSWLEC 292
Bowan v Glanville [2008] NSWLEC 10
Yang v Scerri [2007]NSWLEC 592
Robson v Leischke [2008] LEC 152
Tuft v Piddington [2008] NSWLEC 1249
Black v Johnson (No 2) [2007] NSWLEC 513
Bustamante v Mlinaric [2009] NSWLEC 1324
Robson v Leischke [2008] NSWLEC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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