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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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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tt522 于 2011-5-12 18:20 发表
感觉有些不对啊,小明卖掉以前自住的房子,拿到了6年豁免期不用交CGT了,是不是应该说他结婚时买的房子是投资性质的他结婚后住在了他投资性质的房子里,起码前6年是投资性质的,如果10年后他要卖掉他结婚时买的房子,前六年是要交CGT的,因为在他卖第一个房子的时候已经用掉了6年豁免期,那后4年是不是可以算他的自住房,不用交CGT了,他应该交6/10的CGT,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呢
你的理解完全正确,因为你既然提名前一个为自住,在过去的6年中,只能是一个自住房,那么同时期的新房不算是你的自住,6年不是一个房子6年,是所有房子pofolio,ATO没有这么傻给你搬来搬去每个都算你自住。但是这6/10的CGT有50%折扣的。所以我认为CGT规避是要仔细安排的,要考虑将来哪个房子涨最多,自己哪里住最久,哪个会可能出售。
和父母联名,自己写小比例部分,是我认为最好的方法。因为这个是按照每个人的占有比例算的,父母在那里住的部分是自住
[ 本帖最后由 eric_hl88 于 2011-5-17 12:5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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