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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wb1000

[全澳] 物业法问题,公共地被exclusive used by law,请大家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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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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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21: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是这样的,合同期内你们无法更换新物业,但是想你们应该可以成立EC来对这家物业实行管控。还是那句话,你需要召集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文字内容然后向物业传达你们的要求和决议。比如你们向成立EC,任命xxx为委员,凡是超过500 的维修费用需要通过EC全员开会同意通过才能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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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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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21: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前3点楼主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因为要计较到这个地步现实种是不可能达到的。基本上只体现出你对现有物业的不信任和不满,产生了对他们所做所有事情的信任危机。这也是为什么一开始建议你,如果可以,找一家所欲业主都可以认可的物业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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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23: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xlin8703 发表于 2013-5-5 00:06

嗯,是这样的,合同期内你们无法更换新物业,但是想你们应该可以成立EC来对这家物业实行管控。还是那句话, ...

法庭的文件明确说了物业公司就是EC,我们1年内没有EC的说法了。所有EC的职能都是物业公司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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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00: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xlin8703 发表于 2013-5-5 00:10

前3点楼主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因为要计较到这个地步现实种是不可能达到的。基本上只体现出你对现有物业的不 ...

敌人狡猾狡猾的,所以我们也要细枝末节的不能放过。其实还有很多不合理的事,只是以前不关心。这几个问题是我吃不准的,但是又直接切中要害,说明他们违法或者违规。争取一举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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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01: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Tribunal会强制指定一家物业并剥夺你们EC的权利?感觉这边的Tribunal还是比较公正的啊,LZ和其他业主之前是不是干了什么不对的事情,然后打官司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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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02: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andrew100 发表于 2013-5-5 00:21

为什么Tribunal会强制指定一家物业并剥夺你们EC的权利?感觉这边的Tribunal还是比较公正的啊,LZ和其他业主 ...

Tribunal公正不公正我不知道,主要还是因为一来我们英语不好并对物业法不熟,二来太相信别人以至于自己人出昏招也没发现,三来太过软弱,觉得邻居之间没必要你死我活的。通过这次,后来我朋友也跟我说了,Tribunal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时候,直接各打五十大板,省得麻烦,哪有那么多精力管你们那点破事。就连发给我们的决议都发错了,把其他人家的判决结果发给我们业主了,这是后话。而且根据法律应该先是fair trading处理,然后再到Tribunal。Anyway,问题还在我们自己。
先来解释一下业主的组成,我们总共是11户,这个狡猾的鬼佬“8”和另外两户是亲戚关系(我还是以户号来代表),但是之间也有矛盾。当时一开始发现问题的时候,我们这边是6户(4户华人,1户斯里兰卡,1户亲戚中被排挤出来的,不知为何?),照理来讲占大多数。“8”和“1”是亲戚关系,除此之外在8的管理之下,1的老人获得清理卫生的工作,他儿子的公司获得其他所有水电等一切大项修补,所以除了亲戚关系也有利益关系。9我现在更愿意相信他是被8蒙蔽了,毕竟都是鬼佬,而且都在银行工作。10是出租出去什么都不知道,6也是出租出去,这两户都是让物业公司代理,所以物业公司的意见就是他们的意见。
第一次会议的时候,也就是我们刚怀疑有问题想夺权的时候,参与人数较少,各种代理;人数对比6比5+旧物业。我们终于进了EC有话语权了。马上召开第2次会议准备换物业公司。我们当时想着我们大多数,应该很简单。6和10联系不上因为物业不在我们这边,没有联系方式。
第二次会议的时候,也就是我们犯错误的时候。这时候倒是10感觉到有什么不对终于出现了,6到今天还是联系不上。第一个错误,proxy填的不够规范,因为一户华人很忙,一直是proxy,另一户华人一直proxy他儿子,因为老公婆英语基本不会。其实这事可大可小,毕竟很多时候也只是意思一下。第二个错误,我们本来6户,在旧物业公司不参与的情况下,总归需要有人召开会议,那么我们中的斯里兰卡就上去当host了。本来各项表决10号也开始有些弃权了,但是到了最后一项要把8和1直接踢出EC时,10女的估计看不下去了,老是6对5,觉得我们6个男的欺负她一个女的,跳出来提醒说当5对5情况出现,host是不能投票的。那么也就决议会僵持不下。不过我们妥协了,因为想着物业换了,而且我们占大多数就高兴得散会了。第三个错误,阴错阳差的选了旧物业之前工作过的物业公司做新的物业公司,他们私底下关系不错就另说了,就光是8一直想着花钱,物业也不会跟我们这伙想着如何合法的省钱的关系好。要是问我为啥8喜欢花钱,原因无非两个,一来外观搞漂亮些,她好卖房子,二来在她掌控下,花钱也可以进她口袋(太多证据表明了,不一一列举,甚至财务报告里都直接写者打钱给她,我们也需要查这个是否合法,是否有三份合理报价等等,这是后话)。
高潮来了,不久就收到告票,8一户把我们告了,说是我们搞小团体,现在是6对5,请求Tribunal强制指定旧的物业并剥夺你们EC的权利,几个原因,代理表格不合法;投票的时候5对5的情况下,host参与投票不合法,所以新物业不合法(其实她是颠倒黑白,偷龙转凤,把踢她出EC和换物业混为一谈);还有最厉害的就是混淆是非的告我们6户小团体,乱停访客车位,阳台晒衣服,楼梯下放东西。一一到来,原来她知道我们要动她了,就偷偷的拍了很多照片。先说停车,大家都停,8,9和1都停,8自己还两辆车,车库全是杂物,但是只拍我们的车。晒衣服,本来就是她家使用狡猾手段骗得公共晒衣服的地方,圈入她家院子,反过来告我们阳台晒衣服,8有院子不需要,1也晒阳台。2,4,5被告了,我们是最冤的,也被告了。本来我阳台是不临街的,阳光整个楼最少,公共晒衣服没了,我最痛苦只能晒阳台。而且我不临街,离马路十万八千里,根本不违法。她也非法对我阳台拍照片把我告了。至于楼梯下的东西,她在告之前几天刚把自己的乒乓桌搬进去,1是最多的。但是她也屎盆子扣我们头上。无奈我们没想到会拍照,也没对她的东西拍照。8还非法养猫狗。
不过我们在回复的时候觉得那些都不重要,而且也没照片,也没进行太多辩解。只是重点阐述了我们使用新物业是合法的,而且10已经完全在我们一边了,我们至少7/11了,等等。当时收到告票的时候,我们正好第2~3天要回国过春节,也就全权委托他们处理了。结果斯里兰卡人又犯了一个最致命的错误,他英语比较好,文件都是他起草。他提了一句,如果Tribunal一定要强制指定一家物业作为EC的话,就请判断新物业为compulsory物业公司。以退为进的一招,其实中招的是自己。所以现在自己都很难去推翻判决。
悲剧就来了,其实从Tribunal判决角度来讲,我们算是赢了,因为最终采取了我们的请求。悲崔的结局就是,判决一下来,新物业就到8家里开party了,到现在都没搞明白怎么那么快就搞上了(搞上不难理解,因为谁要花钱,物业跟谁好)。所以换瓷砖,砍树,通下水道,刷墙通通都来了,因为物业都不需要通知我们,所以8现在的任务是尽量搞破坏,尽量发现破坏。公用水龙头,紧急灯,车库灯,不知道会不会车库装安全门,这也是大开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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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03: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现在主要两点,一个就是争取拿回被她骗去的公用晒衣服的地方,将近30个平方。我的问题1~3是关键,当然我们也可以从违反建筑要求来赢官司。不过我邻居,搞结构的一个老板,也是老澳洲告诉我说council都披了,也就是说有人拿钱了。他们也是官官相护,我们要想拿回来取决于我们愿意花多少钱。所以我们现在集中精力寻找她当时拿进去的违法行为,通过建筑法规来告只能是备选。
问题4主要是保护我们现在的钱,和可以预见的财政刺字。我们sinking fund有靠近3w块钱,那天新物业还在说不够,要多加。我就说3w还不够你花,他马上说刷墙就是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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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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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03: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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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80%同意通过好象不是这么算的,我觉得得只是36%通过。另外投票数不到业主数的一半,结果应该不合法,应重新投票。这两点,LZ可以和Fair  trading 之类机构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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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05: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civ 发表于 2013-5-5 12:02

那个80%同意通过好象不是这么算的,我觉得得只是36%通过。另外投票数不到业主数的一半,结果应该不合法, ...

多谢你的意见,物业法上有说了这个,根据我的理解就是算票数的时候只按投票人数来,而且根据你面积大小来决定投票的权重。当然了,如果不足4份之一的业主,会议就无效,这个是另外一回事了。不过我还是会提一下这个事,多谢你的建议。
所以我也说物业法很多不合理,就比如这个,他明确说了只是使用权,但是这个使用权是可以pass给后面新的业主的,也就是说卖房子的时候可以一起卖掉。而且这个不是每几年review一次,比如说其他同意你使用的业主都搬走了,新的业主来了,是无权过问这些的,虽然名义上你还是有ownership。而且现在让他们让回来的条件是,首先他们要同意让出来,然后再进行投票,而且还要75%的人同意他让出来,而不是50%,他才需要让出来。这就明摆了不可能,谁吃进去的肥肉再吐给你?
这个是原文,
The owners corporation can decide, by special resolution at a general meeting, to pass an exclusive use by-law which gives the owner the use (not ownership) of that area of common property and makes that owner responsible for the repair and maintenance of the area [s. 51–55].
Special resolution: a special resolution is where no more than 25% of votes are cast against the motion, based on unit entitlement(所交物业份额的多少,比如我的面积最小,交得也最少). This includes votes in person and also proxy v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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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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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 06: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查一下1的老人有没有买清洁工作的保险,有没有经过大家同意。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没有保险,老人有闪失,大家要赔钱。很多华人不懂有相关法律。可以一个业主出面反告物业公司和业主会。不是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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